聯合報記者林孟潔、沈能元/台北報導
李姓女子長期在國外定居而辦理停止全民健保,期間多次短暫回台探親,遭健保署追討保險費,她提行政訴訟確定敗訴,但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37、39條相關停、復保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條文違憲,最遲兩年後失效。估計約有56萬旅居海外的國人受影響。
衛福部表示,目前已成立健保法修法工作小組,力拚兩年內完成修法。健保署長李伯璋表示,一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並進行修正。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第39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憲法法庭認為,健保停、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相關規定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最晚自判決公告後兩年失效,但施行細則設定停、復保的要件,沒有牴觸比例原則或違背財產權、平等權及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商東福表示,往後修法將把停復保制度納入母法,因此停復保制度仍會存在,但會研議特殊族群類別才可停保。同時,健保費率上限等議題也待修訂,會力拚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不讓條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