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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餐廳分店員工換瓦斯釀火災觸法 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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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恩惠/綜合報導
 
有「被牛肉麵店耽誤的豆花店」之稱的某連鎖餐廳龍潭分店,今年7月間某午正準備晚餐食材時,發生瓦斯外洩,噴飛脫落的瓦斯管線碰到火源引燃大火,造成廚房南側0.15坪燒損,肇禍謝姓員工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桃檢偵結,予以緩起訴並支付公庫3萬元。
 
處分指出,46歲謝姓男子是某連鎖餐廳位於桃園龍潭區北龍路分店的員工,今年7月14日下午4點32分,執行晚間營業備料的前置作業時,先在廚房內麵煮區開啟瓦斯,隨即到湯煮區開瓦斯爐時,發現瓦斯用罄,於是在工作檯旁更換瓦斯桶的過程,卻意外造成瓦斯外洩。
某連鎖餐廳龍潭分店今年7月14日下午廚房準備晚間營業食材,謝姓員工更換瓦斯不慎外洩,噴飛管線碰到火源引發大火,謝男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桃檢偵結,認以緩起訴處分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謝男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瓦斯引燃火警示意圖。記者陳恩惠/翻攝
某連鎖餐廳龍潭分店今年7月14日下午廚房準備晚間營業食材,謝姓員工更換瓦斯不慎外洩,噴飛管線碰到火源引發大火,謝男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桃檢偵結,認以緩起訴處分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謝男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瓦斯引燃火警示意圖。記者陳恩惠/翻攝
謝男又因更換過程中,瓦斯管線噴飛脫落,碰到麵煮區的火源意外引發火勢,造成廚房南側牆壁明顯火燒痕跡、放在南側物品有局部嚴重受熱、變色、碳化及燒熔等情形,燒損約0.15坪大小面積,謝男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檢方偵查時,謝男坦承不諱;經查本件根據被告所述、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現場照片,發生地點的廚房南側牆壁、物品因火災受有輕微燒損,未發生房屋結構嚴重燒損毀塌情形,也吳失去遮風避雨及存放物品建築物效用,僅南側物品因此燒損,失去原有功能,被告所為觸犯刑法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物或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檢察官審酌,被告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佳,且根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知,本起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也未延燒至其他住戶,相信被告歷此偵查程序,當知所警惕並深切反省,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1年期間,向公庫支付3萬元。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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