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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同學自殺 房東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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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郭姓大學生去年寒假在劉姓同學的租屋處自殺身亡,房子成凶宅,沒有學生敢租,因郭的父母怕被求償,拋棄繼承,屋主以違反租賃契約為由,向承租的學生與父母求償150萬元。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以郭的自殺屬突發意外狀況,無法預防,駁回賠償請求,且不得上訴。

大學生在租屋處自殺身亡,屋主以違反租賃契約為由,要求賠償。(圖/鄭清元)

法界人士表示,法界對類似案件因案情不同,判法也不一,台中一名林姓男子租屋,他的女兒在屋內自殺,送醫不治。屋主以自殺造成房屋價值下跌,台中高分院法官以林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判決要賠償80餘萬元。

法界人士說,由於租屋者自殺事件時有發生,曾有屋主在訂租賃契約時,註明若自殺死亡需負賠償責任,但因此種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屬無效契約。這起郭姓大學生自殺案例,因郭已滿20歲,若未成年,即使父母拋棄繼承,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莊姓屋主表示,劉姓大學生2011年向他承租房屋,期間他常發現劉與郭姓男同學常結伴出入租屋處,曾提醒劉,非承租者不得住宿。去年寒假住宿生都回家過春節,他發現劉所租的房間有異,驚見郭燒炭自殺。

屋主認為,是劉提供鑰匙讓郭進入房間,且認為劉知道郭失戀,可能會自殺,還讓郭住,已違反租賃契約不得讓其他人居住的規定,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應賠償他10年租金損失共150萬元。一審判屋主敗訴,屋主認為自殺及房屋沒人敢承租是事實,不服判決,提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郭男自殺屬意外狀況,非劉所能預料,即使劉有提供鑰匙給郭,也與郭的自殺無因果關係;屋主無法要求劉負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駁回賠償請求,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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