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中共國務院上午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署名發布第661號令,即「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台灣民眾將得以免簽注進入大陸,並且簡化了相關申請入境的手續,自7月1日起實施。
台灣民眾來往大陸免予簽注,新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報系資料照
這項修正後的管理辦法14日即已由李克強批示,但在今早上才發布;新華社報導說,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便利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簡化台灣居民來往手續,「決定」對「管理辦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了「管理辦法」中涉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辦理簽注以及簽注管理的相關規定。二是簡化臺灣居民申請台胞證手續。
報導並說,「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後,台灣居民可以憑有效台胞證,無需辦理簽注,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居留。
「管理辦法」中關鍵的條文是第十五條,原條文是:「對批准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 」但新條文將「或者簽注」的文字刪除,即未來只簽發台胞證,而不需要對逐次入境進行簽注。
不過,修正後的辦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台胞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這較原規定增加了「3個月有效」的第二種形式,因此,持有這種台胞證的,將只能在大陸待三個月,或在三個月中多次進出大陸,期滿就失效,必須重新申請。
這可能是應用在身分較為敏感或需要進行控管的對象上;其餘大多數人等於可以在大陸長住五年,或五年內任意進出。
新辦法規定,到大陸後須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如果在有效期即將屆滿但需要繼續居留的,可以向當地的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
修改後,申請赴陸的手續也已簡化,只剩下,一、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二、填寫申請表;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