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已亷/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高姓男子因睡眠受鄰居干擾,趁隙侵入他人住家,去年盛怒下對鄰居拳打腳踢,2次施暴造成對方臉部、四肢多處受傷,被害人驗傷報警,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他5月徒刑,可上訴。
高男與宋男為對門鄰居,高認為睡覺時被宋發出的聲響干擾,心生不滿,竟在去年5月28日,未經對方同意,侵入宋男住宅,徒手毆打導致被害人左臉鈍傷、右側前臂擦傷、腹部鈍傷等傷害,不料高男怒氣未消,為發洩情緒,同年6月3日再闖入屋內,接連以手打、腳踹等方式傷害鄰居,造成宋男上唇內側表淺損傷。

屏東地院檢視雙方證詞及證據,認為高男因心有不滿,為發洩情緒,無故侵入他人住處後,接連對宋男為數個傷害舉動,造成他身心痛苦,惟念高男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他無論罪科刑紀錄、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