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開一間擁有自己風格的小店,是現今不少年輕人的夢想,但是創業民眾在專心經營事業的同時往往會忽略在給付各類所得時,還有扣繳義務及後續的申報程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扣繳),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陳先生為某早餐店負責人、承租一間店面經營,陳先生也就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108年度他給付租金600,000元(50,000元×12個月)給房東,但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在109年10月查獲,雖查明房東已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但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陳先生應扣未扣稅款60,000元(給付租金的10%)裁處0.2倍罰鍰12,000元。
陳先生不服申請復查,表示因第1次創業,房東也是第1次出租,因不熟法令規定,且房東已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請求免罰。國稅局指出,但陳先生為該商號負責人,應注意履行法定義務,不能以房東已如實申報所得為由,免去扣繳義務,復查後決定予以駁回。
此外,高雄市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店家,從2018年中開始承租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經國稅局查獲,處以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的罰鍰,負責人李先生提出質疑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該商家感到忿忿不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至於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