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金足/台中報導
台中市長林佳龍2016年間替彰化縣田尾鄉及花蓮市鄉鎮市長補選候選人輔選,遭兩縣選委會以違反選罷法規定裁罰案,彰化部分,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林佳龍勝訴,認為林輔選前已辭主委,輔選時不具主委身分,作成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同判決,委任律師將與林佳龍討論後,不排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市府表示,依花蓮地院判決書認為,地方選委會主委雖由行政院長派充,但性質上較類似民法委任關係,與公務員任用不同,雙方原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台中市長林佳龍。(盧金足攝)
中選會2016年函示要求「選委會主委請辭必須經行政院核定始生效,而其他委員則以辭職書送達所屬選委會即生效力」,花蓮地院認為,對同屬委任性質之選委會主委與其他委員辭任之不同認定標準,並不合理。
市府轉述林佳龍委任律師陳武璋表示,由於林同一期間至彰化縣田尾鄉及花蓮市輔選,兩案為相同事件,花蓮地院為後審,必然參考台中高行政法院對彰化田尾鄉案判決書。
但兩法院判決卻有不同結果,花蓮地院考量保障憲法言論自由及維護選務公正的輕重平衡,基於比例原則作成判決,合乎憲法價值及公平正義,律師將與林佳龍討論後,不排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