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TVBS前主播張靖玲因「宮鬥案」被調職後解雇,提告請求回復原職敗訴;她被八旬母親指控擅自取走台北市房產的所由權狀拒不返還,還在家中堆疊椅子等物,妨害進出、造成危險,張母不願再出借房子給她住,提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張靖玲應返還所有權狀並搬出去,可上訴。
張母提告指出,她以鶯歌房屋出售價款,向建商購買位於台北市的房地,登記為所有權人,並和張靖玲共同居住,未料張靖玲未經同意擅自取走所有權狀正本,她提起竊盜、侵占告訴,張靖玲仍不願意返還。

張母主張,她買房時未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並無張靖玲所稱丈夫因名下已有房產,為提高貸款成數才借名登記她名下等事;她基於母女親情,將房屋一部分無償借給張靖玲居住使用,但現已不願繼續出借。
張母指出,張靖玲先前為主播、身心健康,有工作謀生能力、已婚,沒有再繼續住在家中的必要,而自己高齡82歲,欲出售房地,改購入較小房屋居住,再利用差價維生養老,且張靖玲2023年起次在家中對她和同住兄長偷錄音、錄影,故意將椅子等堆疊在她的房門口,妨礙進出,造成危險。
張母還控訴,張靖玲要求她以房產向民間借貸200萬被拒絕後,不斷與她爭吵,雙方也因所有權狀多番爭訟,長期不睦造成她身心重大傷害,經診斷有身心疾病,提告要求張靖玲返還所有權狀,並搬出房屋。
張靖玲反駁,房產是她父親買的,才會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相關貸款也是父親負責,母親不是實際所有權人,之後父親身亡,借名登記契約也中止,房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母親也曾說「這個房子是我們3個人的」、「這間房子就是我們的」等語,且母女之間有扶養義務,不能擅自將她趕出去。
張靖玲指出,母親誣指她竊取權狀,她已被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認為母親要求返還權狀沒有理由;另她將椅子堆在房門口,實際上是為了方便掃地機器人運作,母親雖稱被偷拍錄影,但當時母親眼神是朝向她手持鏡頭,神情自若對談,更指她被兄長數度傷害,才和母親聯手將他趕出房屋。
台北地院認為,根據相關卷證資料、對話紀錄,無從認定房產是張父所有,況且房產為張父所有,張母身為配偶,依法應繼分也與兒女均分,而並非張靖玲與兄長一人一半。
北院指出,張靖玲無法舉證父母之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且張靖玲早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也未證明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難認母親應該提供房屋給她居住,張母高齡82歲,雙方近年來訴訟迭生,張母令張靖玲搬離房屋,有正當理由,判決張母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