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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紅單納管 最重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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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媁、翁至威/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實價登錄2.0」相關修法草案,確立揭露完整門牌或地號、預售屋全面納管並即時申報、加重相關罰則,改按建物戶(棟)數處罰。原本列為第二波修法的禁止紅單轉讓,也一併修正納管。全案不需再經朝野協商,力拚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為促進不動產成交資訊更透明,行政院會日前通過俗稱「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昨天隨即排審,且都通過初審。
 
炒房紅單納管,最重罰百萬。圖/聯合報資料照
據市調機構最新統計,今年上半年北台灣預售、新成屋推案量爆出5,615.56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增約四成。 記者游智文/攝影
 
初審條文刪除原來去識別化規定,確立將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另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以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房價。
 
為保護消費者,此次修法增訂,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定買賣契約書起卅日內申報登錄資訊。成屋、預售屋交易,若未依限申報或申報價格不實,首次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經處罰二次而未限期改善者,可處卅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初審通過條文賦予地方政府是針對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經紀業有查核權,中央則是對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有查核權;受查核者不可規避、妨礙或拒絕。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未來修法後,書面查核最重要,申報後可以向財政部、相關銀行調取資料,就能知道是否確實登記;必要時也會和公平會、消保處、地政、營建機關,不定期、不預警突襲性查核。
 
針對紅單納管機制,初審條文增訂,若有銷售預售屋,契約不符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將按建築戶(棟)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預售屋買受人若私自轉售紅單給第三人、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進行紅單炒作,可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立委也指投資公司炒房問題嚴重,建議財部應揮刀指向投資公司,讓境內法人也要實施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長蘇建榮則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未來公司持有不動產短期炒作案件,會思考是否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將於行政院跨部會小組進一步評估;此外個人房地合一稅也正在檢討,初步方向是考慮延長短期持有定義,但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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