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許多祖先的遺產案件,因年代久遠,後代知道有遺產可以繼承時,往往已經超過三個月,甚至數十年後才發現,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但資深地政士分享,也有繼承人情願不繼承一座山的祖產,就趕緊在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一名客戶與數人公同共有繼承了一座山,將晉升為大地主,但是地處偏遠,讓他想拋棄繼承。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但因這筆祖產並非單獨所有,也不是持分共有,而是公同共有。鄭文在說,依照內政部107.10.01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規定,「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須先為繼承登記,再為拋棄之處分登記,始生效力。」
他解釋,客戶所繼承的遺產若是單獨所有或是持分共有,拋棄後變成國有土地;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態樣,拋棄後變成其他共有人所有,情形大不同。因為是公同共有,拋棄繼承後,土地並不會被國家充公,也不用擔心成為虛有其表的大地主,並造成未來子女們的困擾。
鄭文在建議,若祖產的土地地點不明、土地共有人不認識,與土地價格不值錢,若符合上述「3不原則」,或許拋棄可免除煩惱。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