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柯毓庭/綜合報導
台灣之星推出月租費八十八元方案搶市,羅姓男子等人透過蔡姓業務員協助,以多間企業社名義申租逾二萬組門號轉賣給大陸詐騙等犯罪集團使用,檢方日前依違反個資法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羅等人,再通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調查,成為裁罰台灣之星的主要依據。
檢方起訴指出,台灣之星「電商八八」專案提供公司行號大量申請,蔡姓業務人員因熟悉業務申辦工作,涉嫌指導羅姓男子以成立公司等方式大量取得電信門號,還指引羅如何鑽漏洞以躲過公司的風險控管機制,羅姓男子遂與曾姓男子合夥成立公司申辦電信門號。
前年九月至十一月,羅姓男子成立的企業社七度向台灣之星申辦取得四千組手機門號,雖先預繳一年月租費及四百元保證金共一四五六元,但以每個門號千餘元或數千元代價轉售給大陸詐團用以申辦蝦皮、橘子支付、一卡通支付、街口支付等消費服務帳號,若以全台取得逾二點四萬組門號估計,獲利逾二千多萬元。
檢方說,大陸犯罪集團透過這些人頭帳號行騙或販售違禁品,在台灣電信業者及蝦皮等網站增強監管後,羅姓男子等人還設立行動通訊裝置讓大陸犯罪集團遠端操作電腦,再依對方指示按門號插信用卡、收驗證碼簡訊,使犯罪集團可繼續使用人頭門號,衍生不少刑事案件,也造成國人財產重大損失,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目前全案已在高雄、新北等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