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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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民眾自住需要,放寬設立戶籍認定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同時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上述相鄰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戶數認定,如果是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房屋戶數。
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相鄰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無房屋),經打通使用,倘僅有配偶於其所有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2戶房屋都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這2戶房屋個別領有權狀,則該家戶自住房屋全國合計2戶。
稅捐處特別提醒,以上房屋所有人務必要於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