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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 做好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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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整理報導
 
買賣房屋眉角多,例如在購買中古屋時,應仔細閱讀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避免後續若發生爭議及糾紛時,增加舉證困難,與其事後進入訴訟,不如在簽約前做好風險控管,此外,如果是委託仲介,也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明確載明權利義務。
 
其實在法律實務上,確實常出現不少買賣糾紛,其中最常見的不外乎就是在「成屋」買賣上,買賣雙方出現爭端,然成屋買賣因房屋已完工交付,交易完成後的權利義務多回歸《民法》規範,與近年高度管制的預售屋不同,成屋交易更仰賴事前資訊揭露與買方自我風險控管,一旦交屋後發現瑕疵,責任歸屬與舉證關係,常成為訴訟爭點。
 
房市示意圖。 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 記者游智文/攝影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使其合於約定的義務;若標的物於交付時即存在瑕疵,依同法第354條,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所謂瑕疵,是指足以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的缺陷,且不以賣方是否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瑕疵在交付時已存在,買方即可依法主張。
 
實務上,成屋交易多經由不動產仲介居間,首要確認即為仲介委託關係,此刻要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受託銷售不動產,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並明確載明權利義務;同時,若仲介同時接受買賣雙方委託,依第23條規定,須事先取得雙方書面同意,否則即屬違規。在資訊揭露責任上,賣方仍為第一線義務主體,即便賣方為轉售取得,對屋況未必完全掌握,仍不得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在實務認定上,除非賣方已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且未涉及故意不告知,否則買方仍得依民法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至於仲介責任,則源自其居間人身分與法定調查義務,主要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交易標的,應就重要事項善盡調查與說明義務,包括建物現況、使用分區、是否涉及違章建築或法令限制等,若仲介明知或可得而知重要瑕疵,卻未據實告知,致交易相對人受損,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在爭議案件中具有高度證據價值,該文件通常會是買賣雙方一同逐條檢視並勾選,屬於交易中重要的資訊揭露文件,買方有理由合理信賴該說明書內容,若實際狀況與書面記載不符,例如勾選「無違建」卻實際存在違建,賣方即難以主張免責。
 
此外,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方於發現瑕疵後,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否則可能喪失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價之權利,若買方發現瑕疵應及早蒐證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以確保權益。
 
整體而言,成屋買賣糾紛核心仍在資訊不對稱,法律雖提供瑕疵擔保與損害賠償機制,但事後救濟成本高昂,因此還是建議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逐項核對現況說明書,並視案件性質委由專業人士協助查核,以降低交易風險,避免後續訴訟爭議。(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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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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