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相關自治條例規定,屋主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可享受地價稅、房屋稅租稅優惠,但不包含土增稅。
內政部大力推動社宅,鼓勵民眾將閒置空屋釋出,成為公益出租人。稅捐處表示,近期接到民眾電話,表示有意在確認出售房地前,先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想了解未來出售時,公益出租人可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稅捐處強調,住宅法已明定公益出租人有綜所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三大稅負優惠,也就是綜所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5萬元免稅,房屋稅、地價稅等持有稅都比照自住稅率課徵。
不過,若房東出售出租房屋,在課徵土增稅時,並無相關優惠,無法主張適用土增稅自住稅率。
原文出處 【公益出租人賣房 無優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