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許如鎧/綜合報導
公平會1日宣布,速珂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電動機車,未獲政府機關補助,卻於廣告中刊載補助項目,商品內容虛偽不實且使人誤會,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速珂公司銷售電動機車,廣告中刊載「經濟部工業局補助$7,000地方政府環保局補助$17,000 行政院環保署補助$4,300」,宣稱速珂公司銷售的電動機車,已取得政府機關認可而有購車補助資格。
但經調查後發現,速珂公司並未取得相關機關的認可,販售的車款也非經認可購車補助的電動機車。因此,速珂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若業者為延攬消費者購買商品,標榜取得政府機關補助資格,需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且一旦廣告不實遭罰,不但損失荷包,更是丟了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