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二親等親屬間進行房地產買賣時,需特別注意提交完整的支付價款證明。如無法提供此類證明,交易可能被視為一般贈與案,導致未來轉售時需繳納較高的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進行房地買賣,若未能證明價款確實支付,將視同贈與並依規定徵收贈與稅。但若能提供價款已支付且非由賣方借貸或擔保取得的證明,則不受此規範限制。

自2016年1月1日起,二親等內親屬之間的房地買賣,若因缺少支付價款證明而被認定為贈與,未來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將依贈與時經核定的現值,並以政府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位民眾於2017年與其母親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然而,由於未能提供支付價款證明,交易被稽查機關認定為贈與,並以當時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
該民眾後續出售房地產時,在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中,以契約記載的11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但國稅局依經核定的現值並調整後重新計算取得成本,最終補徵稅款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