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房屋的獲利,將逐漸走向「實價課稅」,財政部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最好保留相關成本與賣價證明,便於日後舉證。
售屋所得,將改採實價課稅。(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特別是賠本售屋或售屋獲利率低於財政部所訂課稅比率者,自行舉證買賣成本,將是最節稅的方式。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房屋者在計算所得稅時,應以實際價格申報,目前由財政部訂頒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僅適用於無法舉證成本相關證明的售屋者。因此,一旦稅捐機關依據銀行貸款資料或向前、後手交易者查得買賣價格,即會依據實價課稅,不會採計推估的所得。
財政部正在研訂102年度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將以房屋實際買賣價格課徵售屋所得稅為主。據指出,台北市102年度出售非豪宅的售屋者,仍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2%計算售屋所得。以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的房屋為例,若未舉證成本,稅捐機關是以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乘上42%,算出課稅所得為84萬元後,再併入與其他綜合所得一併計算應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售屋者若實際獲利低於財政部訂定的推計所得比率,最好自行舉證買進與賣出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