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台北報導
111年即將結束,即將迎接112年元旦!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提前敬祝所有市民及勞資朋友新年快樂。臺北市勞動局指出,明(112)年的元旦是政府指定應放假之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的情形,需加發一日工資或經勞工同意調整另行休假。
112年元旦1月1日適逢星期日,許多勞資朋友詢問是否需補假等問題,北市勞動局說明,若星期日為勞工原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再補1天休假給勞工作為國定假日,建議事先與勞工約定休假期日,並以書面註記補休日期為宜,避免爭議,補休當日則為勞工之國定假日。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如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1月1日為排定為例假或休息日,可約定1月2日為補假日,形成3天連假,而「1月2日」即屬勞工之「元旦」。

勞動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讓月薪制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於元旦出勤,時薪也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8小時,以時薪180元計算,元旦出勤工資應計給2,880元(8小時x180元x2倍)。
局長高寶華提醒,如老闆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