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新任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後,新團隊將一例一休修法視為首要任務,為保障勞資雙方權益,行政院已著手啟動修法意見調查,除勞動部、經濟部外,更從勞動政策公聽會與立法院各項立委提案中,整理出四大方向,作為給企業彈性修法參考。
一例一休造成特定行業缺工現象,據勞動部統計,缺工最嚴重之一是餐飲業。(本報資料照片)
特別休假 可延1年使用
據了解,目前有可能的修法四大方向,包括給予雇主彈性,每月延長工時至54小時或採每季總工時制等現行彈性工時制度、特別休假可遞延1年使用,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加班時數換補休必須依照加班費比例更換;另外,也將檢討休息日加班做1給4的機制。
勞動法權威、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如果真要修法,不要忘記當初修法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蔡英文總統的勞動政策「縮短年總工時」,但《勞基法》新制確實有些細部的問題要調整,必須在給予企業彈性同時,兼顧勞工權益。
做1給4 不利勞資雙方
邱駿彥認為,新制需要調整部分,包括休息日加班費「做1給4」、特別休假應可遞延1年、雇主對特別休假的變更權、檢討變形工時制度和加班費換補休比例,特別是《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做少給多」的部分,對勞資雙方都不是有利。
邱駿彥指出,「做1計4」會讓雇主要求勞工要做滿4小時、8小時才走,將無法達成縮短工時目的,而且休息日加班時數也應覈實計入每月加班上限,而不是「做少計多」,這樣才能維護勞工權益、讓雇主保有運用加班工時的彈性。
加班時數 宜做總量控管
在每月加班時數的部分,邱駿彥認為,不應該再放寬至54小時,而是要改以3個月或半年加總一次的總量控管,例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若採6個月總量控管時,半年加班上限可調整至250小時,讓雇主在這中間有運用彈性,但又能達到縮短總工時的效果。
除支持特休假可遞延1年,他也指出,在勞工因新法有特休假排定權,如果發生爭議時,雇主必須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有迫切需要,讓勞資雙方要有對等的工具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