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公園內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將有更清楚的規定。宜蘭縣政府制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除非獲得管理單位同意,否則不能在公園過夜,不能放生、曬衣服,不能辦婚禮與喪禮,違者將開罰。
宜縣制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待議會過關即實施,辦活動都要填申請單,違者罰1200元到6000元。(好房資料中心)
內政部要求各縣市加強公園綠地管理,宜蘭縣政府因此研訂「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昨天在縣務會議討論並修正通過,待縣議會審議過關,即發布實施。
草案中規定,禁止在公園酗酒、吸毒、鬥毆滋事、偷竊或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安全與秩序,不得妨害安寧與風化、或賭博,違者報警處理。
也禁止任意植栽、放養動物、放置私人桌椅或物品。如果違反規定,要求當事人移除,不移除視同廢棄物處理。
另外,在公園內隨地便溺、吐痰、丟垃圾、攜帶動物未適當防護或不處理排泄物、違規停車,或從事危及遊客安全的球類或活動,將被開罰1200元到6000元。
針對公園水池的利用,若未經過縣府許可,擅自在公園的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及放生,或擅自生營火、野炊、烤肉、夜宿及辦理婚喪喜慶、出租遊樂器及營利行為,將被開罰1200元到6000元。
至於在公園舉辦活動,規定在公園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行為使用者,應填具申請單,如參加人數超過3千人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對於公園的無障礙設施,規定公園出入口、通道、停車場、廁所、引導設施、點字說明等無障礙設施應方便身障者使用,停車場應保留3%的身障停車位,未滿50個至少2個,每百個要設1個孕婦停車位,10個未滿百個的停車場,管理機關至少要1個孕婦停車位。
縣政府工商旅遊處長陳德星說,條例主要目的是加強公園綠地的管理,能做與不能做的有清楚的規範,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也會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