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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中和、淡水」分不清楚 害人被通緝判賠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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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徐姓男子因傷害案遭士林地方法院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但士林地檢署執行科長、書記官在2018年7月26日寄發執行傳票時,卻寫錯地址「中和變淡水」,又沒發現郵局查無地址退回,傳票未送達。同年11月2日,士檢通緝,隔天徐被淡水分局高姓警員告知通緝,徐現身分局門口,高堅持上銬。徐提國賠,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士檢應賠償3萬元。
 
徐姓男子表示,他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但士檢執行科科長、書記官卻寫成「淡水區」,他沒收到執行傳票而遭通緝。2018年11月3日徐接到新北市警淡水分局的電話,高姓警員告知他已被通緝,要求他到分局報到。
 
士林地檢署誤將「中和區」搞成「淡水區」,徐姓男子因遲遲未收到執行傳票而遭通緝,配合淡水警方到案又成「緝捕到案」,提國賠。台灣高等法院判士林地檢署賠償3萬元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士林地檢署誤將「中和區」搞成「淡水區」,徐姓男子因遲遲未收到執行傳票而遭通緝,配合淡水警方到案又成「緝捕到案」,提國賠。台灣高等法院判士林地檢署賠償3萬元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徐說他配合製作筆錄、按壓指紋、拍攝嫌疑犯照片後解送士檢,檢察官在訊問文件上勾選「緝捕到案」,他繳納易科罰金後才離開。徐認為士檢的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不法侵害他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和其他人格權。因此依國家賠償法求償51萬元。
 
士院民事庭判士檢賠償6萬元,士檢不服而上訴。
 
高院民事庭認為,士檢確實有疏失,郵局「查無此址」退回後,卻未注意再行調查確認,仍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經淡水分局函覆查無該址,且不知徐去向,無法拘提到案。
 
而士檢書記官在同年10月31日逕以徐姓男子傳拘無著無由,製作通緝書(稿)送給科長審核,科長也沒發現錯誤,直接批核。高院認為士檢公務員執行職務,明顯有違背職務注意義務過失,致徐因錯誤通緝及之後自動到案仍遭逮捕、拘禁,名譽和行動自由被侵害。
 
高院考量情節輕重,改判士檢賠償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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