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穿著夾腳拖鞋到住家附近超商,被5、6名警察盤查,其中一名警察跟他要身分證,他回答,「你根據什麼要我拿身分證給你?我做錯什麼?」警察回應說,「我在公共場所,就是有權盤查你。」氣得李永得在臉書貼文痛批「台北市何時變警察國家」。警察盤查的標準何在?大法官會議曾作出535號解釋定出標準。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拒絕警察盤查,引發熱議。聯合報系資料照
535號解釋指出,警察臨檢盤查民眾除了要有法源依據外,更重要的是,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民眾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535號解釋在2001年作出,當時並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可以隨意攔檢。一名李姓男子因在晚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警察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獨自一人,要求李出示身分證件檢查,李稱未帶證件,拒絕出示任何證件,警察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以閩南語三字經辱罵依法執行臨檢職務警員。
李姓男子後來被依侮辱公署罪起訴;李以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侵害憲法的人身自由提告敗訴後,再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指警臨檢實施的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原則,要有法律明確規範,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
也就是說,警察就算有法源依據,也不能隨意臨檢,也就是不能不附正當理由,只憑個人喜好隨意臨檢盤查,例如,看到某人一副長的像壞人,就認為一定不是善類;另外,也不能「亂槍打鳥」無差別隨機臨檢。換言之,須有「具體理由」才能發動臨檢盤查。
535號解釋將警察臨檢區分「場所」與「人」來討論。對人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相當理由」也就是「合理懷疑」的意思,也就是警察必須因為客觀的事實推測他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跡象,例如「蛇行」、「突然加速」。
對場所臨檢部分,解釋文指出,除法律規定外,警察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例如公園、車站、飯店大廳、百貨公司、酒店、夜店 等。然而即使在公開場所,也非警察想臨檢就可臨檢,必須要有「實質的理由」,也就是要有「合理懷疑」。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後,內政部修法訂出警察職權行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