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屋買賣就賣方而言,較高的稅賦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以外,就是土地增值稅了,自用住宅稅率以10%計算,一般稅率則為20%、30%、40%累進稅率,所以爭取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就成了一門學問。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有實際案例是賣方為華僑,沒有直系親屬在台灣,委託房仲銷售房屋,因持有期間很久,土地增值稅很高,所以想要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辦理。
他表示,法規上必須先檢視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因為本人在國外,在台灣也沒有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唯一在台灣的親戚是自己的妹妹,偏偏妹妹是旁系親屬,不符合直系親屬的要件。
而依照財政部財稅第841621468號函規定,華僑出售土地前之一年內,在台居留已滿183天,於其出售之房地地址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則未滿183天,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說,若居留要件符合,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華僑仍然可以享受優惠土地增值稅。屋主了解後豁然開朗,他可以選擇回台居留或是直接以一般土地增值稅辦理。此外,屋主售屋、簽約、點交房屋等必要事宜,若回台灣可自行辦理,或使用海外授權書,指定信任的妹妹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