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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獎品進貨收據 不可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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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為犒賞員工近一年辛勞,高科技廠商最近已開始舉辦尾牙。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常準備家電、3C產品、禮券、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國稅局12日提醒指出,如果企業是買貨物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其進貨收據不得扣抵銷貨的營業稅。
 
一般而言,如果我國店家進貨再銷貨,其貨物本身的營業稅負等於是消費稅型態、轉嫁給消費者,因此其進貨收據可留存、折抵店家銷售的營業稅負擔。
 
尾牙獎品。圖/本報資料照片
尾牙獎品。圖/本報資料照片
 
舉例來說,A企業進口50萬元的原料,並加工成100萬元的食品賣出,則50萬元部分的收據營業稅負,可折抵賣貨的100萬元營業稅。
 
官員強調,我國營業稅是「屬地原則」,主要是針對台灣境內的銷售勞務或是貨物的行為課稅,要看能否折抵營業稅關鍵在於統一發票,如果是要開立、則屬於銷售行為,自然也可折抵,非銷售雖免開發票,但也無法折抵。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如果企業是把進貨或是自家商品拿來自用或無償移轉給其他人,若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入帳,都視為銷售貨物、要開立發票,可依照進貨收據折抵營業稅。
 
但是,國稅局表示,如果企業是一開始就將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除了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的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外,其他類型並非銷售或捐贈政府行為,因此不能折抵營業稅。
 
換言之,企業購買物品若已確定是員工抽獎或酬勞物品,企業等於是最終端的「購買者」,後續贈送給員工的行為並不算銷售貨物,同時也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而言,過去曾有B公司購入100個過年禮盒,取得銷售額6萬元的統一發票,稅額3千元。但B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申報扣抵禮盒的3千元進項稅額,並在送禮後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扣抵,遭國稅局駁回銷售部分,因為該稅額為交際應酬性質,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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