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獨資合夥者或是一般營業人,繳納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費用或是店租款項,不僅要事先更改為營業用名義,還須用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申報才能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過去一年內財政部盤點後發現,不少營業人雖然是自家店舖,卻未變更為營業用名義,因此少繳了部分水電費,即為營業用與自用差價。不僅如此,部分營業人還以此來申報扣抵,因此財政部在去年1月新增解釋令,要求今年7月後若營業人要申報扣抵,必須檢具實際給付的商家統編發票,且須符合營業名義。
獨資合夥者或是一般營業人,繳納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費用或是店租款項,不僅要事先更改為營業用名義,還須用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申報才能扣抵銷項稅額。。(本報資料照片)
過去營業人可以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申報扣抵,但今年7月後須按照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等之憑證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另外,如果是逾期未辦理變更用戶名義的承租人,其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用戶名義為出租人,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