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新竹縣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例如由父親出資興建,卻以未出資的子女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為其子女,形式上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實質上即為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所有權,仍應課徵契稅,並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該局提醒民眾如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