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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坪公設…賣地有瑕疵 地主判賠

#租售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 #徵收 #土地 #地價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蔡姓男子花2650萬元在樹林買78坪地,事後發現有16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每坪價值不到4萬元,提告索賠;地主主張不知土地被劃入都市計畫範圍,且政府徵收時會給蔡補償金,他沒隱瞞土地現況。法院認定買賣之物有瑕疵,賣方應賠償407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買賣物有瑕疵,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賠償,即使賣方主張不知有瑕疵,亦不影響應負的擔保責任;被告主張原告在政府徵收土地時會收到補償金,此理由與買賣之物有瑕疵沒關係。

新北市新莊區蔡姓男子前年11月花2650萬元向楊姓兄弟購買樹林區77.35坪土地,預備開設工廠,去年3月委託會計師辦理工廠登記時發現,其中15.59坪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蔡檢視土地買賣契約書,楊姓兄弟在「是否位於政府徵收預定地」欄勾選「否」,並簽名保證;他覺得遭欺騙,提告向楊姓兄弟及陳姓仲介索賠。

陳姓仲介表示,接受委託到雙方簽訂合約僅隔一日,實在無法在如此短暫時間內,查證土地是否為政府徵收預定地;且當時賣方提出擔保,他只能相信,絕無刻意共謀欺騙買方。

法官調查,市府在1979年、1998年與2011年公告將該土地列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原地主稱不知情,實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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