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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屋讓他續住 兒得屋趕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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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張姓男子與吳姓妻子離婚後,吳婦無條件同意他跟孩子續住她名下的房屋,後來吳婦將房產贈與2名兒子;兒子長大後要老父搬走,提出遷讓房屋訴訟,主張撫養的使用借貸目的已完畢,房屋應歸還,新北地院2名兒子判決敗訴,張可繼續居住。

地院主張判決指出,張男兒子不得任意終止兩造間借貸關係。(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老屋情境照。(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與吳姓妻子育有2子1女,原本一起住在新北市中和、吳婦名下的房屋,兩人10多年前離婚,約定由張照顧一男一女,吳婦照顧一男;因張沒有房產,吳婦為免他跟孩子流落街頭,無條件同意他繼續住在原本房屋。

吳婦後來將該間房屋贈與2名兒子,兒女均已長大成人,搬出居住,2名兒子想要拿回房屋,要求父親搬出去,多次協調未果就直接寄出存證信函,終止雙方使用借貸關係,並限期搬遷。

張男未理會兒子要求,兒子遂對他提出請求遷讓房屋訴訟,主張母親與父親確實有使用借貸關係,但未約定使用期限,因孩子長大,使用借貸目的完畢,房子應歸還所有權人。

張男出庭指出他沒有其他房子可住,當初前妻跟他的約定是讓他與子女有地方可住,對象也包括他;他必須靠房子安養晚年,使用借貸尚未完畢。

法院認為,張姓父親名下確實沒有房產,據當初張與前妻的約定內容,其意思也包括讓張免受無處棲身之苦,兒子主張使用目的已因他們成年而完畢,並不足採信,判決兒子不得任意終止兩造間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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