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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萬買房遇漏水屋!他提告卻輸了 法院揭因:屋況說明書裡沒「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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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購買中古屋時,買賣契約中都會有房屋的「現況說明書」,除了針對產權、公設、基本設施的說明外,對於屋況是否漏水、是否為凶宅,也必須在上面標示清楚,不過這個屋況說明書,卻不一定能夠真的保障買家權益。
 
一位買家以4600萬元的價格,在多年前購入了位在台北市「遠雄爵士」社區的一間房屋,在買賣契約中的現況說明書勾選建物目前無滲漏水狀態,不過該屋在2年前曾因管道間漏水進行維修,在新買家進行裝修時,發現同一個地方又出現漏水,進而要求賣家退還10%、也就是460萬元的價金。
 
一位買家以4600萬元的價格購入了位在台北市「遠雄爵士」社區的一間房屋,沒想到先前漏水的地方再度滲漏,讓他告上法院。圖/取自google maps一位買家以4600萬元的價格購入了位在台北市「遠雄爵士」社區的一間房屋,沒想到先前漏水的地方再度滲漏,讓他告上法院。圖/取自google maps
 
賣家則辯解,過去進行漏水維修的是管委會,而且在交屋時房仲配合的保固公司也有進行檢測,當時是沒有漏水的,因此漏水狀況市交屋後因其他原因而造成。
 
不過法院認為,首先,買家在發現房屋有瑕疵的時候,應該立即通知賣家,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在通知後6個月內不行使就會消滅,但買家在告知漏水情形後卻遲遲沒有請求減少價金,直到提告後才提出,而賣家並非故意不告知瑕疵的話語也被法院採信。
 
更重要的是,有關現況說明書的部分,法院認為雖然「建物目前是否有滲漏水情形」的部分賣家勾選「否」,不過賣家並沒有使用「保證」或其他相似文字,亦難認原告曾要求就無漏水加以品質特別保證之意思,且其內容亦僅為就系爭建物於出賣時狀態加以敘述說明而已,因此不符合民法第360條規定品質保證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案件遭到法院駁回。
 
事實上,屋況說明書確實難以保障買家的權益,房市專家Sway就曾指出,不動產說明書中,「屋況說明」其實要忽略,該重視的是「嫌惡設施」的內容,因為屋況經常是屋主自行填寫,經手仲介常見不會重複確認真假,但嫌惡設施則是內政部早就要求要記載在內的,但無論是否有無詳實的不動產說明書,自己認真做功課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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