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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憑子貴!老公、婆婆往生「孫子也能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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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當親人去世時,實務上都是由繼承人的配偶或是子女申請遺產繼承,若是「代位繼承」則可由孫子們主動辦理。資深地政士提到,有一名當事人的老公已往生,日前婆婆也去世了,雖然大伯、小叔卻絕口不提有關婆婆遺產的繼承事宜,但因孫子輩也可以主動申辦繼承登記,因此很快就申請到婆婆的遺產清冊及相關資料。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有一件個案,她的公公早已往生,婆婆最近也去世了,由於她的先生比婆婆更早往生,育有一男一女,先生對於婆婆的繼承權,應該由這一對子女代位繼承,但是婆婆也往生3個月了,大伯、小叔卻絕口不提有關婆婆遺產的繼承事宜,讓她相當憂慮。
 
老公已經往生,婆婆日前也往生,孫子輩則可「代位繼承」。圖/新竹縣政府提供
繼承登記。圖/新竹縣政府提供
 
鄭文在提到,首先要先確認婆婆的資產負債情形,因為孫子、孫女是婆婆的直系親屬,所以只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可以取得婆婆的除戶謄本。檢附婆婆的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則可到國稅局申請婆婆的遺產清冊及相關資料。
 
檢視婆婆的遺產清冊,現住的房屋登記在婆婆名下,這就是這次繼承的標的;另外,在被繼承人的徵信資料中也只有房屋貸款,貸款行庫和房屋貸款行庫相符,並無其他金融機構負債。
 
問題來了,如果大伯、小叔都不辦理怎麼辦?鄭文在說,因為孫子輩的爸爸已經往生,所以發生了代位繼承,孫子輩也可以主動申辦繼承登記,只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分割沒有共識,只能先以公同共有辦理登記,之後有共識時,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或是分割繼承辦妥所有權登記。
 
鄭文在表示,就輩分而言,大伯和叔叔的繼承權均等,就侄子輩而言亦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也就是大伯、叔叔各有3分之1的應繼分,因為爸爸往生,所以侄子、侄女各有6分之1的應繼分,因此侄子輩不用等大伯、叔叔的通知,也有申辦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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