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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多數決 遺產存款可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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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己籌錢繳納,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稅款。如繼承人甚多,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及第1151條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不過為維護繼承人權益,使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事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及財政部106年曾有令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規模同意提出申請。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聯合報系資料照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5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李太太及子女小李子、小李女等3人。其中繼承人小李子居留國外,因故無法返國。繼承人李太太及小李女申請以遺產中存款500萬元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國稅局於其申請以存款繳納應納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國稅局重申,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至存款機構,依規定檢附資料配合辦理遺產存款繳納事宜。如有任何疑義可逕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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