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懿慧/台北報導
省稅別省過頭!納稅義務人若符合稅法規定,有實際捐贈,就可列報捐贈扣除額,達到節稅效果。但國稅局提醒,若是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經查獲屬實,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也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吃上牢獄之災。
國稅局提醒,若經查證是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除罰鍰外,還有刑事責任(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05年度個人綜所稅申報時節,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年度,若是有符合稅法規定的實際捐贈,就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但若是沒有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者,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除應補稅並處罰鍰,也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的刑事責任,勿以身試法。
該局舉例,甲君在個人綜所稅申報年度,並未對B團體有任何捐贈,但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有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的不實金額捐贈收據,以浮報捐贈扣除額,導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達20萬元。
之後經國稅局查獲,甲君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勿節稅節過了頭,心存僥倖而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