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82歲的周姓婦人,5年前遭電梯門夾住右腳,被失控暴衝的電梯從4樓拖到14樓,腿部骨折斷裂,老婦憤而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電梯疏於維修釀禍,昨判決負責保養電梯的全友得公司及維修員洪國展須連帶賠償475萬多元確定。
周姓婦人遭電梯門夾住右腳導致骨折,法院判電梯維修員賠償475萬元。(截取自維基百科 / Dieselducy, Andrew R 攝)
刑事部分,台中地院認定電梯暴衝原因是繼電器短路,但繼電器故障無法事先檢測,判決維修員洪國展無罪,引發老婦及家屬不滿,案經上訴後,去年台中高分院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洪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這起電梯暴衝事件,發生在2010年11月25日晚上6點,周婦到台中女兒家探視後,從4樓搭乘電梯要下1樓,上身及左腿剛跨入電梯,電梯門突然夾住周婦的右腳,周婦右腳暴露在電梯外被拖行到14樓,造成腿部骨折,經治療後變成長短腳。
周婦認為這座近20年的老電梯,因保養公司疏於更換零件,導致電梯故障,害她腿受傷,電梯維修員及其公司須賠償醫藥費及慰撫金;但負責保養電梯的全友得公司辯稱,沒有法規或習慣,要求維護電梯的專業人員應定期更換繼電器,因此不須賠償。
一審判全友得公司免賠,但台中高分院認定,維修員洪國展誤認繼電器沒有使用年限,故障才需更換,因疏未注意造成電梯暴衝,夾斷老婦腿,他與全友得公司連帶賠償老婦475萬7404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