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文龍
房東與房客的糾法訴諸法院的案例不少,可能還比房屋買賣的糾紛訴諸法院的還多,因為買賣合約的約定,10幾年來政府對買賣雙方契約的規定益趨嚴格繁複,反而租賃契約的規定較寬鬆,這對房東房客都不是一件好事。
買賣房屋實價登錄於今年7月1日進入2.0,特別對房屋代銷業有新的繁複規定與罰則,並終於見到房租需要實價登錄的新規定,但只是規範房屋仲介業「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不然業者將被處罰1-5萬!但是很多房屋房東是自行出租,並未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則未規定房東要實價登錄,形成漏洞,而為專家學者所詬病。
房東如果租約到期,繼續同意房客承租,忘記了訂立續租契約,則雙方關係轉為不定期租約,這對房東是極為不利的。根據土地法第100條,不定期租約要收回房子是很困難的。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如下情況,才能很辛苦的把房子收回: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另外,「民法」第443條規定: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2、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4、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5、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房東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
1、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2、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以上是相關法律規範轉租及其他房東房客權益的規定,供大家參考與仔細判斷,可避免許多糾紛,避免打官司的過程冗長與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