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未報奢侈稅 連補帶罰978萬

2015/01/17 09:25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屏東陳女新買一棟台北市房屋,因付不出房貸而出售,卻未報奢侈稅,稅官找上門,開單核課奢侈稅要課489萬元,還要按漏稅額處罰1倍489萬元,陳女收到稅單與罰鍰共計978萬元,簡直要瘋了,不敢相信稅官如此搶錢。

南區國稅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沒有仔細詳查,就以「戶數」認定被害人名下有兩戶資產,課徵高額稅單與罰鍰。(好房資料中心)

民國100年6月,陳女因付不出台北房屋的房貸,因在1年之內,且被稅官認定在屏東還有一棟房屋,因此課徵奢侈稅。陳女出售北市房地獲3,260萬元,南區國稅局除按銷售價格的15%核定補徵奢侈稅48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489萬元。

陳女向法院尋求公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聽信稅官的說詞,判陳女敗訴,陳女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問題重重,其中關鍵自然是與陳女賣了台北的房屋,那一家人住那?難道是僅持分共有兩坪大的屏東房屋?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藍獻林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好好審一下。最重要的是,陳女名下坐落屏東縣的79建號房屋建物總面積為47.70平方公尺,陳女應有部分8分之1,折計面積只有約兩坪。

合議庭法官依經驗法則認為,如此面積的房屋,在客觀上顯難認可供一戶人家自住,但南區國稅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都沒有仔細審酌此一事實,就以「戶數」認定陳女有兩戶,賣了其中一戶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屋就是要課稅,顯然過於武斷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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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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