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將房屋借給他人自住使用 多2步驟可免稅
2018/08/01 17:09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綜合報導
朋友想借自己的房子登記商號,會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法規定,如果將房屋借給他人營業使用,無論有沒有收租金,都要計算租賃收入繳稅;但若出借房屋不是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只要簽訂無償出借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就可以免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課徵所得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國稅局官員表示,出借房子給朋友使用,報稅時要不要列報租賃所得有許多眉角要注意。(本報資料照片)
因此,房屋無償借給他人,是視借用人對房屋的用途,對出借人產生不同的結果。如國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果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經查明確實是無償出借,也沒有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後,即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