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估每年稅損9億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昨(9)日三讀,通過立法之後, 財政部官員表示,民國107年起,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扣額不得低於基本生活費,108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估計一年稅損約9億元。
四項免扣額包括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以及儲蓄特別扣除額。
官員舉例,以四口之家為例,夫一人上班,妻照顧兩個小孩。以105年的免稅額是8.5萬元,四人合計34萬元;有配偶的標準扣除額是18萬元;夫的薪資特別扣除額適用最高為12.8萬元;一年利息收入有8萬元。四者合計72.8萬元。
基本生活費的定義以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成計,201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26.6490萬元,六成是15.9894萬元。那麼四口之家的基本生活費是63.9576萬元。
官員說,申報書中會增加一欄,四項扣免額與基本生活費做比較,取高者扣除。以上述四口之家,扣免額超過基本生活費,以扣免額為扣除額。
官員說,基本生活費用不受課稅權利目前財政部解釋的適用範圍僅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大部分家庭的適用扣免額都會超過基本生活費,所以損失的稅收不大。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11月稅收實徵淨額為2,071億元,年增9.4%,主要稅目包括地價稅、營業稅、營所稅增加較多,只有土增稅及證交稅減少。
財政部統計處也預估,雖土增稅及證交稅無法達成預算,但今年全年稅收仍可望超徵約1,200億元。
財政部統計處昨(9)日公布11月稅收初步統計,實徵淨額為2,071億元,年增9.4%,累計前11月實徵淨額達2兆855億元,年增4.6%,續創歷史新高。
在主要稅目當中,營所稅增19億元,實徵淨額57億元,累計前11月實徵淨額達5,009億元,也是歷年來首度突破5,0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