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貨營業稅 准全額扣抵

2014/01/08 14:20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取得法拍屋等拍賣貨物,內含可扣抵的營業稅額,財政部同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不再視稅捐機關獲配營業稅款多寡,為其申報扣抵的限額,2012年12月21日起均可全額扣抵。

營利事業取得法拍屋等拍賣貨物,內含可扣抵的營業稅額,財政部同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不再視稅捐機關獲配營業稅款多寡,為其申報扣抵的限額,2012年12月21日起均可全額扣抵。(圖/好房資料中心)

財政部並在昨(7)日發布解釋,針對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的營業人,申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的以下文件,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

一、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的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二、繳款收據影本。

三、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後,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2012年12月21日706號解釋公布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符合前述規定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營業人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在706號解釋公布前,已核課確定案件,以及在解釋公布日後才提起行政救濟者,仍應以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作進項稅額憑證。財政部指出,這類案件若稅捐機關未完全獲配法拍物的應納營業稅,拍定人也無法全額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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