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贈直系 免稅
2017/10/09 10:39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可享有免贈與稅。
財政部(圖/截取自Google map)
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兄長要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胞弟,應具備何項文件,是否免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能享有免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直系血親可適用免稅規定。婆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姻親,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如果是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旁系血親,不適用免稅規定。
此外,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