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 所得可扣除費用

2015/11/30 09: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社頭鄉黃小姐問: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是否可扣除成本費用?

出售房地所得可扣除費用。(好房網資料中心)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新制所得額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兩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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