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僅有一房 仍被課奢侈稅
2014/09/03 08:44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曦購置3千萬元豪宅,3個月轉手賺1,100萬元,雖名下僅一戶房產,但卻在簽約出售後才辦竣戶籍登記,法院判仍須課徵614萬元奢侈稅,林女大呼不公平;本件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民國101年4月間,林曦與某甲共同出資3,168萬元,購買新北市某處住宅,3個月後,倆人立約將此一房產售予某甲,銷售總價為4,096萬元。奇怪的是,同年8月間,某甲先將該房產所有權利範圍2分之1,贈與林曦,9月間完成所有權登記,然後在10月4日,林曦再將該房產的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給某甲。
不過,林曦則在9月間,向北區國稅局辦理奢侈稅申報及繳清應納稅款614萬元。不料,同年10月18日,林曦卻以該房地交易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屬於奢侈稅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為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納的稅款614萬元。但國稅局不准,林曦於是循序打起官司。
林曦提告指出,某甲贈與該房產的一半給她後,該宅就是她單獨所有,而她名下僅有此一房產。符合奢侈稅有關「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得免課奢侈稅的要件。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曦與某甲既將倆人持有1年以內的房地,出售給某甲,並與某甲簽訂買賣契約,而且立約當時林曦與某甲也未辦竣戶籍登記,就已符合奢侈稅條例應課稅的構成要件。林曦雖在事後辦理戶籍登記,並不影響應納奢侈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