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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含預售屋 申報3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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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家人去世留下預售屋,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掌握三大重點:預售屋屬於債權、價值計算方式、應主動申報,才能避免漏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首先,交屋前的預售屋不是房屋,而是一項「債權」。台北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如果房屋尚未興建完成、也還沒辦理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就不幸過世,留下的並不是房屋、土地所有權,而是依照契約向建商請求交付房地的權利。
 

 

房屋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屋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也就是說,法律上認定繼承的是一項「債權」,而不是一間已屬於被繼承人的房子,這項權利仍應列入遺產總額,依法申報遺產稅。
 
其次,遺產稅不是按預售屋總價申報,而是以死亡前已支付的房地價款計算。
 
不少人看到預售屋總價動輒數千萬元,擔心必須全額列入遺產,但國稅局指出,債權價值應以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實際已支付給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認定,而不是依契約總價計算。
 
舉例來說,一名民眾購買總價7,000萬元的預售屋及停車位,預計年底交屋,但在交屋前不幸過世。經檢視買賣契約、統一發票及匯款紀錄後,截至死亡日止,共支付建商2,300萬元,因此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列報的是2,300萬元的債權,而非7,000萬元房地。
 
最後,不少民眾以為,只要查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就能知道有哪些財產需要申報,但若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是尚未完工交屋的預售屋,清單上往往不會顯示相關資料,容易讓繼承人誤以為不用申報。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完全依賴參考清單,很可能忽略這項財產而漏報。
 
建議繼承人主動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繳納的房地價款,並備妥房地預定買賣契約、各期付款發票及匯款證明等資料,據以計算截至死亡日止已支付的金額,列為遺產中的債權申報。
 
國稅局提醒,不動產雖還沒過戶,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屋或土地,但仍是對建商的一種「債權」,換句話說,只要有付款,就要把付款金額列入遺產申報,在申報遺產稅時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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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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