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魏妁瑩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知名藝人大S徐熙媛與前夫汪小菲因為離婚協議履行爭議躍上媒體版面,大家也關心,當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如何好聚好散,同時保障自身權益?建議雙方協議離婚,應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贍養費等四項重點。
首先,雙方應約定子女監護權行使,可約定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若是共同監護,會約定一個主要照顧者。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約定探視權。
其次是扶養費,沒有監護權者,不代表不用支付子女扶養費,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扶養費如何負擔。例如,若媽媽取得監護權,就約定爸爸每個月幾號前要支付多少扶養費;若小孩出國留學或有特殊花費,則每月要增加支付多少費用。
另外也要記得約定,若有一期未付款,就視為全部到期。至於支付年限,也該由雙方自行協議,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清楚。
若雙方未約定扶養費,將來還要訴請法院判決解決。現行多數法院判決扶養費用,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每年度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標準,並考量父母雙方資力分配,其實這樣的金額並不高。因此建議,扶養費金額也要寫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就依此履行。
第三,雙方財產也要分配,若財產分配未寫清楚,也要訴請法院判決解決。曾有當事人,雙方離婚意願都很高,但婚後財產太多,分也分不清,雙方又不退讓,最後雙方只好以調解方式離婚,但對於財產分配,就透過法院以訴訟解決。
最後一項是贍養費,其實贍養費有其法定條件,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能請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
不過一般明星、名人未必符合「生活困難」,之所以會有贍養費、扶養費爭議,是來自雙方協議,這種情況下,付錢的一方,就要記得約定負擔期限,例如負擔到另一方結婚為止,或付到某一個特殊條件達成時。
然而依據經驗,若約定負擔到另一方結婚為止,通常另一方即便已有新歡,也可能不會結婚,最多就是同居而已。
若離婚後,離婚協議履行產生爭議,該如何保障權益?事實上,實務上拒絕付款、拖欠付款的狀況屢見不鮮,若扶養費、贍養費等條件是由法院解決,會記在法院調解、和解筆錄或判決中,另一方可直接聲請法院查扣對方財產。
但若是自行簽署協議書,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起訴,等到勝訴後才能查扣財產,但訴訟短則一年、長則三年,若遇到更惡劣對象,這段時間恐怕早已脫產,建議若為兩願離婚、自行簽署協議書,可就協議書進行公證,並約定金錢給付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可逕為強制執行。
不過可強制執行的條款僅金錢給付,其他如子女探視權,若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無法直接強制執行,仍須透過法院訴訟。
(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魏妁瑩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