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洪連盛/綜合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宣告著因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過渡期」即將結束,全新的法定課稅架構即將確立。對高資產家族而言,此次修法不僅是技術性調整,更關乎財產移轉策略、稅負公平性及家族和諧的核心變革。
這次修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確立「誰受贈財產、誰負擔稅負」原則,最大變革在於「納稅義務人」的明確分離。過去舊思維下,所有一併計入的財產(包含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即擬制遺產)算出遺產稅總稅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稅局再透過比例分攤,向受贈配偶開徵擬制遺產部分的稅額。

但新思維是,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在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出「全案遺產稅額」後,稽徵機關須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出屬於該筆贈與的應納稅額,並「直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單課徵。
舉例來說,父親過世前二年贈與母親1億元,在父親過世時會併回遺產計算。但這1億元所產生的遺產稅,稅單會直接開給母親,不是由所有子女跟母親一起承擔,且新法規定即使母親拋棄繼承,仍須負擔稅負,徹底落實 「財產歸誰,稅負就跟著誰」 。
另一項關鍵修正在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加回去」、給付「分開算」,更公平評價配偶對家庭的貢獻。
也就是在計算配偶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這能增加可扣除額度,對配偶更為有利。
但法律也規定,繼承人實際要給付生存配偶差額財產,不得以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來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來給付。
舉例來看,父親去世時有財產4,000萬,去世前二年贈與母親1,000萬,母親自身財產2,500萬。過去生前贈與不能視為現存財產,因此父母財產差額的半數為750萬元;新法上路後,生前贈與的1,000萬元視為父親財產,因此父母財產差額的半數擴大至1,250萬元,可扣除額度增加。
在給付義務方面,繼承人仍需按民法規定,實際給付母親750萬財產(非1,250萬),且這750萬不能用那筆已贈與的1,000萬來付,須從其他遺產撥付。
對於家族企業與高資產家族來說,有三大啟示。首先,生前贈與策略需更精算。新法下,贈與對象的未來稅負承擔能力須納入考量,贈與配偶或子女大額財產,意味著他們未來可能獨自面臨一筆遺產稅負擔。
其次,家族協議與溝通更形重要,尤其在擬制遺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交錯情況下,財產如何分配、稅款由誰負擔,需要更透明的家族內部溝通,甚至預先規劃。
第三,過渡期(2024年10月28日至新法施行前)發生的案件,若配偶拋棄繼承,依新法第6條第5項,仍可適用「向配偶單獨課徵」新規,防止利用拋棄繼承規避稅負。
總體來說,此次修法朝向「稅負歸屬清晰化」與「配偶貢獻評價公平化」,讓遊戲規則更明確,但也要求家族成員在財富傳承的路上,必須更早、更細緻規劃。(本文由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原文出處 【新聞中的法律/遺贈稅修法的三個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