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吳靜君、林偉信/台北報導
繼承人受贈與財產,透過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之路徹底中斷!財政部21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未來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額,應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財政部解釋,繼承人在被繼承者死亡前2年獲贈財產,都會按比例計稅、獲得稅單,承擔該負的遺產稅。
這次修法,主因某陳姓富商元配及其3名子女透過贈與獲得大部分財產,在富商死後,元配及其子女拋棄繼承,使得年僅6歲的私生女繼承遺產1567萬元,卻要背負5735萬元的遺產稅,小三聲請釋憲。民國113年10月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財政部須今年10月前完成修法。

預告修正的法規明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以各受贈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並以受贈者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簡單來說,未來繼承者不只是配偶,在被繼承者生前2年若受贈財產,也就是擬制遺產,在申報、核定後就會拆單,獲得單獨的繳稅單負繳稅責任,遺產案將可能發出多張稅單。
如黃先生遺產總額5000萬元,配偶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若全案遺產稅有200萬元,配偶繳稅占比就是1/5,要繳交40萬元的遺產稅;其他有獲得擬制遺產的繼承者也是按比例計算。
其次,計算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被繼承者的擬制遺產視為繼承者的現存遺產,不受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金額限制,即擬制遺產可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扣除額中,扣除額擴大而節省遺產稅。
一位不具名會計師表示,這次修法過後遺產稅繳納會更為公平。此外,未來贈與財產給配偶較無顧慮,被繼承人若超過2年才死亡,就不會被計入遺產總額中;若不幸在2年內死亡,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扣除額可被計入,遺產稅仍可省稅。該法規預告到2月23日止,並經行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修法,財政部將列入優先法案,盼可順利修法。
原文出處 【遺產稅修法 前2年受贈按比例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