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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管委會怕走鐘!過來人體驗「惡夢一場」 專家點「事出必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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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去(110)年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至少46人死亡、43人受傷,該事件震驚社會,使得外界開始重視老屋、管委會等問題。
 
日前就有網友在臉書社團表示,看到一屋齡10年華廈物件,一層兩戶,雖然喜歡但有個疑慮「沒有管委會」,每個月管理費1000元,似乎是由住戶輪流當委員。她擔憂地說「我很怕十年以後就沒有人管理維修,日漸凋零...」

 

 

 

網友對於「沒有管委會」物件有疑慮。圖/photoAC

網友對於「沒有管委會」物件有疑慮。圖/photoAC

 

 

此文一出,過來人分享經驗勸阻,「這描述讓我想起之前住華廈的經驗,本想體驗大家常說的戶數少較單純,結果卻是惡夢一場。由於委員一樣是社區住戶,沒錢,任何事都需親力親為,中間缺少了一層保全潤滑,對於住戶違規必須親上火線。若制止力道稍強,很容易就打壞關係,反目成仇;若只是道德勸說,又難以獲得成效,甚至讓其他住戶有樣學樣」。
 
也有人表示,住戶素質是關鍵,「這真的要看鄰居的品質,之前住過,樓梯放鞋,還設門欄養狗,影響住戶上頂樓,說也說不得,搞得她怨整棟樓住戶,整棟樓住戶怨她」、「我舊家就是這樣,沒有管委會,一個月1000元,是電梯保養費及每個月打掃公共區域的費用,剩下的就是年度洗水塔用或其他臨時公用支出,由其中一戶代收管理費並代為處理整棟的公共事務(這一戶就豁免管理費)。現在即將邁入30年了,好像也沒什麼太大問題」。
 
原則上,不管是新、舊大樓,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皆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再依第55條相關規定,針對條例施行前(民國84年)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也要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針對未成立者,地方政府機關予以輔導。
 
不過,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曾點出,條例本身並無規定未成立管委有任何罰則,強制力稍弱,導致條例(民國84年)實施前,許多老舊大樓都沒有管委會,直至近年各縣市展開積極輔導。但他坦言,民眾願不願意配合也是一大問題,除了涉及住戶繳費、還有一些住商大樓既得利益者的衝突。
 
直至今(111)年2月24日,內政部修正草案,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49條之1,針對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否則予以裁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至於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內政部則表示,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次長花敬群表示,後續修法若完成,就會被強制要求一定期間內成立,但輔導成立還是需要地方政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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