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吳淑君/綜合報導
台電四接案開發同意遭基隆市府撤銷,向農業部提起訴願獲勝,主要關鍵在於訴願委員認為,前市長林右昌當時的原則同意函並無載明同意開發事項範圍,基隆市府與台電就該函原則同意開發事項範圍認定也不一致,到底有無「事實事後發生變更」?市府未能充分釐清,仍存有疑義,但市府對此理由不表認同。
訴願委員認為,依行政程序法,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可以廢止的構成要件之一為「公益之危害」。該公益範圍不應無遠弗屆,基隆市府聲稱,3.0版方案將對基隆市市民安全、港務營運及海岸線破壞造成重大影響,卻未具體指出不廢止同意函會對水產動植物保育繁殖造成何種重大危害。
另外,基市府對於本案是否已該當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規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及「公益危害」等要件皆未能具體說明,即逕依該條款規定,廢止原則同意函即有未妥,原處分撤銷。
基隆市政府指出,前市府同意函同意的開發事項僅得為2.0版方案填海造陸18.6公頃及東、西防波堤,不得擅自擴張至西海堤、西防波堤、東防波堤以內,亦不得認定3.0版方案之填海造陸範圍自始即為整體開發區域,而從未變更整體開發區域。
基隆市府認為,台電要在水產保育區開發,環境破壞後往往須相當漫長時間方能恢復,未經審慎考量的開發將造成生態浩劫無可挽回,因此,廢止同意函確實有助於環境生態保護,應無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至於市民安全及港務營運僅為附帶論述,不是首要考量,也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裁量濫用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