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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預售屋購買權 依價差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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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三人(轉售)時,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要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能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財政部指出,預售至轉售的「成交價額」,是指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則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相對的,「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只能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轉讓預售屋購買權依價差課稅。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轉讓預售屋購買權依價差課稅。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例如,甲君2022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之後於112年3月9日轉賣給乙君,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
 
由於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2022年2月5日,交易日為2023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另外,甲君自2022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適用稅率45%,因此應納稅額為40萬9,500元(91萬元×45%)。
傅沁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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