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兩項重點,分別為境外所得額的定義,以及可扣抵境外稅額的上限。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圖/好房資料中心)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的稅法規定,所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要申報境外所得額,有兩點需注意。首先是境外所得額的定義,其是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所提供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第二為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官員表示,扣抵之數不可超過其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官員說明,可扣抵境外稅額是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3,000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500萬,因此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而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2,000萬元x17%,等於340萬元。
官員表示,雖然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500萬元,但可扣抵境外稅額,僅能列報340萬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應注意可扣抵稅額的限額計算,其收入是否已減除相關成本及損費,以免申報錯誤,除補稅外,還可能需多負擔加計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