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房荷庭/台北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因收受遠雄賄款350萬,監察院行政調查查出,洪嘉宏於2014年至2015年間,以妻子友人名義購買3處房產,故意隱匿並未申報價值5000萬房產,監察院報請廉政署裁罰,廉政署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針對兩次違法行為各裁罰400萬。
檢廉數年前偵辦遠雄弊案查出,洪嘉宏利用7件眷改案,向遠雄等3家建商收賄1億2300萬元,得手3550萬,2017年間依貪汙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賄罪起訴洪。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洪有期徒刑8年2月,沒收不法所得3550萬元。案件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監察院於行政調查另查出,洪嘉宏於2014年至2015年擔任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曾以妻子友人名義購買3處房產,價值約5000萬,並故意隱匿未申報財產。
後來,監察院報請廉政署裁罰,由廉政署的「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依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針對洪嘉洪涉有故意隱匿財產,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範的兩次行為,各處罰鍰400萬元,共800萬元。